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培育多元慈善主体,打造“乔木参天、灌木茁壮、草木葱郁”的安徽慈善事业创新生态,经对省内外社会企业发展现状、理论研究、评审认定、典型案例等进行综合考察和研究,立足于党的领导、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市场驱动、社会共益原则、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七部门出台《安徽省社会企业认定培育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将社会企业认定工作落到实处,我厅综合研判了现有的社会企业三种认定模式,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公益力量发展现状,决定采用以官方名义认定的模式作为主要认定路径,同时明确以市作为试点主体进行政策适用探索,不强制跨越社会发展和认知水平。据此我厅于2022年4月起草了《安徽省社会企业培育认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初稿),2022年5月-6月,先后两轮征求了16个市及6家省直单位的意见建议,经逐条梳理、反复讨论、充分吸收,6月下旬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培育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共计2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定义、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制度安排等5条。《办法》明确由省民政厅对全省社会企业认定培育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并联合省发改委等6部门共同组织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各试点市由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社会企业认定培育工作。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包括认定对象、基本条件等2条。明确了社会企业认定对象为3A级以上社会组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试点市认定办公室按照要求具体开展社会企业认定工作。
(三)第三章“认定程序”。包括认定程序、信用公示等2条。其中要求各试点市市级民政部门建立社会企业公示制度,对辖区社会企业进行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四)第四章“培育措施”。包括发展重点、发现机制、登记政策、财税政策、政府购买、党建工作、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8条,从多个方面有效开展社会企业认定培育。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包括经济属性监管、社会属性监管、社会监督、摘牌退出等4条,多管齐下,有效防止社会企业目标飘移。
(六)第六章“附则”。包括办法解释、地方配套、实施时间等3条,明确要求各试点市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办法》有关细节、亮点的解释说明
(一)明确了社会企业概念。因为社会企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征,国内理论界目前尚未就社会企业作明确的定义,但普遍认为社会企业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企业类型。为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办法》定义了社会企业概念,即是指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和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治理、服务特定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和社会目标,以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所得部分盈利按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自身业务、所在社区或公益事业,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特定法人主体。简单来说就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明确了社会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社会企业认定标准区别于其他非营利组织和纯商业企业。结合当前国内社会企业认定工作的实践情况,《办法》一方面明确试点市可通过引入专业机构或自行设立认定办公室实施认定工作,给予了认定工作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在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上,《办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杜绝社会企业认定走形变味。
(三)明确了与现有财税、行业支持政策的对接。社会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类型,在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探索阶段,很难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之外给予社会企业专门的支持政策,一方面面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另一方面,支持政策的针对性也不强,专门的支持政策需要视社会企业的培育、发展情况逐步研究制定和实施。因此,依托现有的支持发展政策体系,《办法》实现了与社会企业支持政策的协调和衔接。
(四)明确了社会企业的登记政策。《办法》放宽试点市社会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在认定为社会企业后在名称中使用“社会服务”等字样作为经营特点表述。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其以集群注册方式、住所申报方式办理企业登记。支持社会企业在办公场所、网站平台以及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社会企业标识。
(五)明确了经济属性+社会属性的双重监管体系。探索实施社会企业分离式监管创新,即将对社会企业的监管划分为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监管。所谓经济属性监管,指政府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企业实施的监管;所谓社会属性监管,指按照政社合作方式,引入专业机构,采用评估、预警等方式对社会企业社会目标稳定性进行的监督,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企业监管体系,强化了社会企业风险管控,有利于维护社会企业品牌价值。
(六)明确了摘牌退出机制。为了防止社会企业目标飘移,在按照现有企业监督体系,依法履行对社会企业经济属性监管职责的同时,通过建立社会企业资格取消制度,对以社会企业之名行商业企业之实,利用优惠政策套利,搭优惠政策便车的企业予以监督和制约。
(七)强调加强社会企业党建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建立党组织,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热心公益、注重创新、勇担使命的社会企业家队伍,发挥党员在社会企业工作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强化党组织在社会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和组织功能。
(八)创新社会企业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建立专业导师工作机制,提供政策讲解、党建工作、财务管理、风险评估、社会创业、营销等咨询和服务,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企业家。
政策咨询部门:安徽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联系人:吕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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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民政厅